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晗)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总则、房地产贷款品种、房地产开发贷款、购房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附则七章共36条。
《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一方面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提升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意见》明确,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另一方面,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此外,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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