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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6-08-27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8月27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谈及《办法》的发布,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推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核心是通过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缓释渠道、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保险行业均属于高度专业性行业,双方容易因专业限制、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认知偏差、责任判断分歧。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清晰划定保险责任边界,持续压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主体责任。一是厘清保险保障范围。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二是树立正确风险理念。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属于风险转移工具,并非执业风险的“兜底屏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因投保保险放松质量管控、降低执业审慎义务。三是强化内部治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持续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常态化完善全流程风险管理,坚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底线。

对于保险行业,要立足市场供需匹配痛点,持续优化职业责任保险市场供给与服务质效。针对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不够完善、存在投保理赔争议等问题,保险行业将统筹推进市场规范。一是建立标准化保险产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加快推出行业示范条款,统一基础保障范围、核心责任要素,满足行业普遍性、基础性风险保障需求。二是稳定市场承保供给能力,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开展共保合作,有序扩充承保承载力、拓宽市场覆盖面,同时规范共保经营秩序,防范非理性低价竞争。三是提升理赔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机构深度参与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建设,完善理赔争议调处机制,从源头化解理赔分歧,推动形成愿保、敢保、能保的良好市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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