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8月1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落地施行。7月31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六家国有大行、多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各地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就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进行了公示。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发放个人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分别为,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6%;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6%;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0.5%,五年期(不含)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5年期以上LPR+0.5%。
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0.5%,五年期(不含)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5年期以上LPR+0.5%。
六家国有大行表示,上述为利率上限,具体办理贷款利率以贷款行与客户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新发放的不含信用卡贷款、不含合作类互联网贷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上限均设定为12%;不含合作类互联网贷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2%;合作类互联网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24%。华夏银行则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含合作类贷款)年化利率上限为10%。
即将于8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供一份清晰明了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一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新规之下,一张明示表即可明示所有成本,金融机构的费用将“明码标价”。
在分析人士看来,银行将融资成本划分为正常履约成本与逾期相关或有成本,意在厘清消费者长期存在的信息认知偏差,避免借款人把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等同于常态化融资负担。这种拆分方式有利于区分常态化定价边界与失信约束成本,为综合成本上限管控划定清晰界限。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版权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