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周义力)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承销自贸离岸债。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书面授权,确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责任和决策机制,明确承销业务范围、权限边界、风险限额、责任追究等内容。未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可与境外合格承销商合作,共同为发行人提供承销服务。
《通知》明确,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投资的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实施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债券投后管理,持续监测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变化、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境内外监管政策变动等情况。同时,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报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版权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