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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新规来了!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两大指标明确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蔓蕾 网编:董亮 2026-04-10

截图来自证监会官网

深化创业板改革落地!4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从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等方面提出八方面改革举措。其中,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适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

创业板重磅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据悉,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需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证监会指出,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

在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同时,《创业板意见》还提出多项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的举措,其中包括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

据了解,IPO预先审阅机制最初在科创板实施,且落地较快。2025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其中提到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同年7月13日,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IPO预先审阅适用情形正式明确。

某业内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部分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技型企业,为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希望减少在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更好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安全,而IPO预先审阅机制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另外,《创业板意见》提到,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允许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扩股,核心考量是为企业构建一条护航持续经营的 ‘资本缓冲带’,其首要作用在于为处于审核等待期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补给,确保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核心经营活动不因IPO进程的时间跨度而中断,有效维持企业价值的稳定性。”资深企业管理专家、高级咨询师董鹏进一步对北京商报记者谈道,此举还进一步强化了老股东与企业长期利益绑定的“信任契约”,向资本市场清晰传递出现有股东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助于在上市关键阶段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与员工预期,最终实现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市场形象的平稳过渡。

《创业板意见》还指出,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

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

本次深化创业板改革中,《创业板意见》还提出,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

证监会表示,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是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改革围绕这几个方面,优化了相关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并购重组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落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另外,《创业板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完善创业板制度供给和产品服务,发挥好创业板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集聚的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创业板意见》还从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北京商报记者 王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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