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吴其芸)3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进一步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其中,《“十不准”》明确,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不准采购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及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十不准”》提出,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不准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或在食品处理区外从事食品加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动。不准生熟混放、工具混用。不准将个人物品与食品、餐饮具混放。不准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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