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规则将调整!1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等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谈及《办法》发布的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
不过,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此外,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天职国际保险咨询主管合伙人周瑾进一步分析,和2018年相比,现在资产负债管理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利率下行明显,尤其是2024年以来的市场利率中枢大幅下行,投资收益率快速下降,固收资产的再投资风险较大,导致2023年前的保证利率保单出现了潜在利差损风险,资产负债错配的久期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著。二是资本的约束加剧,投资人的出资能力和意愿都有所下降,行业面临着资本压力,会制约业务的发展。再叠加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资产负债的多目标平衡要求更加动态化,技术难度更高。
在周瑾看来,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要稳健经营,做好资产负债的长期匹配,关注业务的长期价值,投资也要长周期考核,从而实现穿越利率周期的经营。
因此,《办法》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
在具体内容方面,《办法》首先提出了设置专业部门的要求。拟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监管框架更加完整。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拟定的相关要求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明确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办法》拟定,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明确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保险公司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业务核心竞争力。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
此外,《办法》还将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版权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