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1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到,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改善计划;
(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内容,提高报告频率;
(五)增加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内容,扩大检查范围,并提高检查频率。
《办法》还提到,对于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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