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12月9日,河北证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表示,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能”)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长城人寿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长城人寿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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