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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宇阳 网编:孟凡霞 2025-11-07

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据悉,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出,《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是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从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看,首先是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其次是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此外,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最后是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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