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周义力)11月5日,来自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分类授权,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推动金融监管总局四级垂管体系不断凝聚“强监管”合力,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评估,在“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将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部分变更及人员任职等4类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应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通知》表示,各金融监管局应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事权下放评估机制,充分评估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承接能力,并注意听取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意见。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评估结果,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下放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交接,原则上应在2027年年底前完成上述行政许可和报告事项下放。
《通知》指出,各金融监管局应根据相关事项下放情况,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相关事项下放后,各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持续提升辖内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监测下放事权的运行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质效不减,不断提升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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