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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王巍 2025-08-20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个人养老金领取方面,《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此外,不少百姓关心,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还可以继续缴存资金吗?

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这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据了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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