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7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定,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财险公司应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保费分期管理,规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一)首期保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二)保险期限为1年之内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期限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在4期基础上再增加1期,每次分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三)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不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30个自然日。财险公司按照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中载明的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月缴等),不受本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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