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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披露产品主要投资风险等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胡永新 网编:孟凡霞 2025-05-23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本报告期(季度、半年或年度)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产品投资账户信息(至少包括托管账户信息);产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层资产);产品主要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和股票等标准化资产、非标准化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风险,以及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风险防控措施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担保情况、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等。对于权益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的每笔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的融资企业名称、交易结构、投资金额及风险状况等。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应当披露产品基础资产或挂钩资产、投资金额、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对于混合类产品,应当披露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产品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的,按照本条上文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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