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行为包括,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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