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经频道

首次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预付式消费规范化再进一步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冉黎黎 网编:卢扬 2024-04-09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会上介绍,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除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以外,《条例》还考虑到了押金存在“预付”的形式和风险,要求经营者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有关分析指出,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条例》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提高维权成功率。

壹图网

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条例》要求经营者有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条例》还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据况旭介绍,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不止于此。况旭介绍,《条例》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对此,知名品牌定位专家与危机公关专家詹军豪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此前,消费者要解除预付合同存在诸多难点,如合同内容不明确、举证困难、维权渠道不畅等,导致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次《条例》则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提高维权成功率。

押金退还方式应当事先约定

“《条例》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是涉及预付式消费领域我国司法改革层面的创新,改变了之前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形式下被动履约、无法解约等不利局面,是对合同履约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创新保护条款。”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华德榜创始人宋向清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商报

除合同的设立与解除外,为改变消费者在预付形式下的不利局面,《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况旭介绍,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宋向清指出,在之前的预付式消费中,押金是经营者格式合同中最普遍的“霸王条款”之一,通常只规定对消费者不履约或者履约瑕疵等行为进行押金抵扣处罚,而对经营者没有明确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经营者往往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退还押金。这事实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宋向清看来,《条例》中这样的规定既兼顾责权利平等,又体现了违约处罚适度原则。詹军豪同样认为,以往,消费者在要求退还押金时,往往遭遇各种不合理条件或拖延退款的情况,《条例》则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押金问题引发的纠纷。

多部门护航预付式消费

规范预付式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为之发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会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

“《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陈宜芳表示。

壹图网

此外,多个部门也将从各自领域发力,为预付式消费护航。况旭强调,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宋向清认为,《条例》在多处体现了司法创新,比如对被社会长期诟病的收费后“跑路”现象,除依法追责外,还特别明确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这就相对于为经营者‘跑路’上了一道枷锁,形成一种心理威慑,有利于减少此类现象”。詹军豪也指出,《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这将有效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冉黎黎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