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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要求保险机构防止数据破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胡永新 网编:孟凡霞 2024-03-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为规范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主要特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保险机构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是明确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要求保险机构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承担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维护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等职责。三是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保险机构明确管理流程,主动评估风险,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与评价。四是强化数据安全评估。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活动时,应事先开展安全评估。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五是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基线。将数据纳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对存放或传输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机房、网络实施重点防护,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访问控制管理措施,采用安全有效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对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收集数据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收集数据;在数据集团内部共享的过程中,应建立总公司与其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防火墙”,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征求意见稿》还对数据加工、委托处理、共同处理、数据转移等具体的数据处理场景分别提出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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