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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强退股取消退市整理期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周科竞 网编:王巍 2024-03-19

*ST新海成2024年首个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例。公司股票将自3月2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为4月17日。本栏建议,强制退市的股票,应该取消退市整理期,直接做摘牌处理,由违法责任方赔偿股民损失,毕竟退市整理期买入的股民不具备赔偿条件,只能是进场投机赌博。

*ST新海在2月5日最后交易价格为0.78元,如果*ST新海就此退市,那么违法违规者就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而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持股投资者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了15天的退市整理期,此时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就不再具有获得赔偿的资格,他们买入股票的行为是毫无投资价值的投机,对应的投资风险巨大。

从此前的案例来看,在退市整理期内,退市股经常会遭遇投机资金的爆炒,但此时的退市股已经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说到底,它已经彻底沦落成投机资金投机的工具。投机资金不需要考虑任何的投资基本面,只需要依靠资金优势,在股票退市摘牌之前,完成低吸高抛赚取差价,最终套现离场就可以。但为它们套现离场代价买单的,是新进场的股民。而这些股民,由于是在退市整理期内买入的股票,因此不具备任何索赔的条件和资格。

既然*ST新海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股票,那么持股的投资者就不应该再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持股,而是应该等待责任方的全额赔偿。只要管理层做出了违法违规强制退市的决定,*ST新海就应该立即停止交易,不再复牌,并由责任方赔偿全部投资者的损失。既然现在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赔偿,也就不需要退市整理期。而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意味着新的股民进场,其实对新的股民并不公平。

从权利和责任角度看,如果强制退市股仍然要进行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话,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也应该同时获得原股票附带的索赔权,即如果投资者按照0.7元的股价购买了*ST新海股票,那么从0.7元往下的股价下跌损失由自己承担,但对应的索赔金额,新股东也应该具有同等效力的索赔权。

退市整理期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持股投资者获得最后的退出机会,同时让愿意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获得最后的买入机会,这样的功能适合于主动退市的股票。而因违法违规退市的股票,应该先由责任方进行赔偿,赔偿完成后,所有的股票都归责任方所有。此时如果还有投资者想买入股票并持有,则可以开设一天的退市交易期,想买的投资者可以和责任方进行撮合交易,以获得退市股票,这样既可以帮助无辜的投资者拿到全额赔偿,又不会让新进投资者当了冤大头,该谁负的责任谁负,这才是更加公平的股市交易。

北京商报评论员 周科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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