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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提高、强化监管,消金管理新规来了!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 廖蒙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4-03-19

发布征求意见三个月后,消费金融行业新规正式落地。3月18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章、79条,围绕消费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以及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在准入门槛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

图片来源:壹图网

从业门槛提高

早前,2023年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现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修订。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对业内较为关注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办法》未进行修订。而此次修订主要变化仍然集中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以及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此前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消费金融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

此外,对于展业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不低于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由此来看,消费金融杠杆率不应低于4%,这也是较此前新增的管理规定之一。

从工商信息来看,目前业内还有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和北银消费金融等9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叠加对消费金融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行业内近一半的消费金融公司未达标。”有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提高这一变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整体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将进一步设置过渡期

除了对消费金融机构及其股东提出硬性要求外,《办法》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从业机构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具体来看,《办法》提出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而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另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其中,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要求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谈及《办法》出台的修订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对于《办法》出炉后从业机构的整改动作,金融监管总局同样提到征求意见中涉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咨询”“代理”业务范围等,拟在《办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相较于消费金融行业的现行规定,《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监管空白,匹配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金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价值。

董希淼指出,《办法》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也重新校准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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