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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丁宁 网编:董亮 2024-01-12

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1月12日晚间,深交所官网显示,深交所修订并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积极引导督促各方合规运作,共同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公告显示,本次修订内容紧盯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效能。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是补足监管空白,将有权机关查明的、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员明确纳入处分范围。

三是坚持一追到底,明确证券摘牌后,对上市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仍适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避免“一退了之”。

四是强化中介监管,细化中介违规情形,聚焦于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文件报告真实准确情况等;加大财务会计监管力度,单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处分标准。五是加强联合惩戒,对被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实施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处分的,深交所对应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深交所本次修改还同步优化了纪律处分机制。其中,对市场广泛关注、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审议层级,加强惩处把关;将盘后限制交易纳入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范围,提高决策审慎性;在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专门的会议召集人,提升纪律处分的专业把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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