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频道

监管趋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望告别“代工”模式

出处:北京商报 网编:产经中心 2024-01-10

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

官网截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也称“特配粉”“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上述《办法》提到,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过去发生的负面事件中,除了存在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问题外,一款产品往往拥有两个厂商。比如2020年,“大头娃娃”假特医奶粉“倍氨敏”实则为一款蛋白固体饮料,其委托方为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则为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头娃娃”事件凸显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管重要性,以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性。《办法》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进行委托生产,提高了对产品的直接控制,确保生产商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负完全责任,减少了因生产环节外包而可能导致的质量控制问题,同时确保生产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这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安全至关重要。

《办法》或将进一步重塑行业格局。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了解到,目前获批的部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存在代工模式,比如由江苏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申请的冬泽力太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其生产商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商报记者 姚倩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