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基金机构频道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宇阳 郝彦 网编:孟凡霞 2023-09-2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 郝彦)9月28日,中基协发布公告表示,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基协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备案指引第1、2号》),经中基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基协表示,《备案指引第1、2号》主要是对既有规则的完善和优化,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备案指引第1、2号》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中基协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此外,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1、2号》的规定;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同日,中基协表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基协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