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颜)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作出规定,《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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