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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迎新一轮修订 股东监管、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成重点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22-11-11

时隔16年,银行业股东监管、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迎来进一步规范。11月11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覆盖股东监管、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内容,意在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将银行主要股东纳入监管范围

据了解,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2条,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增加相关调查权规定。不过,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新增股东义务、股东监管强制措施等条款。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禁止其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拟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国内需要根据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风险,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周茂华进一步指出,加强股东监管,主要是此前监管过程中,出现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事后监管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问题,影响银行内部治理有效性和经营稳健性,监管部门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强化股东监管,推进银行不断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股东行为,从源头上治理,防范潜在风险。

完善消保、营销、公司治理监管规则

针对金融违法成本偏低,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调查手段较为单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同时,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监督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在周茂华看来,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保护就是促进银行业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银行业提质增效;同时,有助于消费者获得感提升。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了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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