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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鲁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

出处:北京商报 网编:中外企业文化 2022-10-21

彼得·德鲁克:“贸然承担责任反而是不负责任,甚至是贪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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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是仆人,主人则是他们管理的组织机构,因此管理者的首要责任必须是对该机构负责,首要任务是使企业、医院、学校等组织机构顺利履行职能,为其存在的宗旨做出贡献。若管理者利用在重要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之便成为公众人物,并在社会问题领域发挥领导作用,而自己任职的企业或大学却因疏于管理而遭受挫折,那么他不仅不是政治家,反而是不负责任的,背叛了组织机构的信任。

如果组织执行自身特定任务的能力受到削弱或损害,那么社会不会因此受益,反而会蒙受损失。履行职能、提高绩效是各类组织机构首要的社会责任。除非组织能够负责任地履行职能,否则就不能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破产的企业不是理想的雇主,也不可能成为社区内的好邻居,更不能为未来的工作岗位提供资本以及为未来的员工创造机会。没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未来领导者和专业人员的大学,即便做出再多“善举”,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管理者对组织特定绩效负有更高责任

社会责任的第一个“限度”就是,管理者对主人(即组织)的特定绩效负有更高的责任,这进一步要求格外重视社会中的经济组织,也就是企业。除非把社会影响和社会问题转变为提高绩效、创造成果的机会,否则任何解决方案都会产生社会间接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由消费者或纳税人支付(即当前成本),也可以用资本支付,也就是以未来更少更差的工作岗位和更低的生活水平为代价。抵消成本、积累资本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经济绩效。社会中所有其他方面的满足都以某种方式源自经济盈余。

再次强调管理者有责任预见问题,并仔细思考解决方案中涉及的各种利益权衡。在什么情况下,解决方案因损害了组织现有的和所需的绩效能力而对社会来说变得过于昂贵?解决社会问题的需求与维持现有社会组织的绩效能力的需求之间的最优平衡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管理者会让现有组织承担过多社会责任,甚至不惜损失绩效或造成更大的新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够实现旧成本与新收益之间的最优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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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需要根据自己对组织的绩效能力承担的责任,来慎重思考社会责任的限度。对于企业而言,这就需要管理者了解关键领域的目标。要践行企业的使命,必须在这些关键目标领域设定最低绩效标准。只要实现这些目标,企业就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绩效水平。任何一个关键领域的目标受到严重干扰,整个企业的绩效能力都会受到威胁。最重要的是,管理层需要清楚企业应对未来的风险和履行承诺所需的最低利润率,需要利用这些信息来辅助决策,同时还需要向政客、媒体、公众解释自己的决策。只要管理层仍然被自己对利润的客观需求和功能的无知所束缚,例如根据“利润动机”进行思考和争论,他们就无法做出有关社会责任的理性决策,也无法向其他各方解释这些决策。

能力的限度

承担自己没能力完成的任务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让人们心中燃起希望,随后再让希望破灭,所以会给人们带来痛苦。企业等任何组织机构都必须为自身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所以必须具备所需的相应能力。但关于造成的社会影响之外的责任,组织采取行动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超出自身能力的限度。组织应该避免接受不符合自身价值观的任务。技能和知识的获得相对容易,但价值观不能轻易改变。人们不可能高质量地完成自己不赞同的任务。如果企业或其他机构由于社会需要而接受这类任务,那么就不可能为其配置优秀员工并予以大力支持,不可能透彻理解该任务涉及的因素,所以几乎必然会出错,结果将是有害而无益。

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轻率地承担起解决大城市问题的社会责任,恰恰证明了组织不应该做什么。美国大城市的社会问题确实非常严重,并且在大学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研究该问题的优秀学者,然而解决大城市问题主要是政治任务;涉及政治价值观而不是学术价值观;需要适度妥协、调动资源,最重要的是设定优先次序的技能,而不是学者尊重和欣赏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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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城市问题需要具备的要素几乎与构成卓越学术成果的客观性和“发现真理”完全相反,超出了大学的能力限度,与大学的价价值观也格格不入。因此,各大学积极接受这类任务的结果必然是绩效平平、成果欠缺,而且损害了大学的声望、地位和信誉。大学不仅没有为大城市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反而严重损害了其本职工作领域的绩效能力。所以,组织的管理层需要清楚自身及所属机构在哪些问题上确实束手无策。

概括而言,通常企业在“无形的”领域完全无能为力;企业的优势在于可问责性和可衡量性,这也是市场检验、生产率评估以及利润率要求等带来的结果。缺乏这些特征的领域,本质上就超出了企业的能力限度,企业即便有所作为,从根本上看也是出于基本的同情,实际上与企业的价值观不相符。“政治”意见和感情、社区的赞成或反对、社区资源的调动和权利关系的结构等领域,相关绩效标准是无形的,企业在这些领域不可能游刃有余,也不可能尊重这些领域的重要价值观,因此企业最不可能具备解决相应问题的能力。

然而,这些领域局部的特定任务,往往可以确立清晰的、可衡量的目标。通常本身不属于企业能力范围内的问题的局部可以予以转化。在美国,没有任何机构能够高质量地培训那些不可救药的失业黑人青少年,但相比其他机构,企业最适合完成这项任务,因为这项任务能够识别,并且可以清晰地界定,目标也能够被确定,绩效能被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履行该职责。

在按照要求承担某项社会责任并着手解决某项社会问题之前,管理层最好能够仔细思考该项任务的哪些部分(如果有的话)能被转变为适合本组织能力特长的事务,是否存在能够根据明确的目标和可衡量的绩效来界定的领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企业的管理层就有理由认真考虑承担这项社会责任;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大量领域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无论要求该企业接手的社会问题多么重要、多么急迫,企业管理层都应该果断拒绝,因为贸然接手只会对社会和自身造成损害,而不能取得卓越的绩效,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权利的限度

对社会责任最重要的限制来自权力。宪法律师都知道,政治学词典中没有单方面的“责任”,唯有“责任与权利”。任何索要权利之人都会因此承担责任,反之,任何承担责任之人也都会因此索要权利,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总是意味着索要权利。每当企业被要求承担种种社会责任时,管理层都应该思考:“企业掌握相应的权利吗?应该掌握吗?”若企业不掌握或不应该掌握相应的权利(在多数领域中企业都不应该掌握权力),那么就应该对相关要求持怀疑态度。贸然承担责任反而是不负责任,甚至是贪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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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权益倡导者拉尔夫·纳德真心认为自己是大企业的敌对者,在要求企业为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方面,他当然关注在绩效和贡献方面合理的企业责任。除了所列事实的准确性和群众运动风格之外,唯一的问题就是纳德对完美的要求,是否会比被他抨击的缺陷和不足让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管理者需要对此仔细权衡利弊。拉尔夫·纳德最重要的要求是,大公司需要在自身产品和服务之外的多个领域承担社会责任,这只会导致大公司管理层掌握大量领域的最终权力,而这些领域本来是其他组织机构的管辖范围。确实,这正是拉尔夫·纳德和其他无限社会责任的倡导者正在采取的立场。

1972年,纳德团队的一名成员发表了一篇文章,评论杜邦公司及其在特拉华州的影响力。众所周知,特拉华州非常小,杜邦公司总部位于该州,是当地最主要的雇主。在当时普遍通货膨胀形势下,杜邦公司产品价格不升反降,而且这些产品是美国经济中多个行业的基本原材料。这篇文章基本上无视这些事实,也没有讨论杜邦公司的经济绩效,而是尖锐地批判杜邦公司没有利用自身的经济力量迫使特拉华州公民全力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种族歧视、医疗保健、公立学校等。简而言之,杜邦公司因没有承担特拉华州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的责任而被贴上“严重不负责任”的标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过去多年来,传统自由主义者或左翼势力对杜邦公司的批评恰恰完全相反。这些人常常抱怨杜邦公司凭借在一个小州的强势地位,“干预并支配”特拉华州,行使“非法权力”。许多人表面上打着反对大企业的旗号,实质上是为大企业成为社会中最强大、最具支配性的机构辩护,拉尔夫·纳德恰恰就是这类人。纳德与其他人的区别仅在于其观点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当然,该观点的实际结果与纳德的意图相反,但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导致与预期相反的结果,显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然而,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谓的“纯粹”立场(即逃避所有社会责任)实际上也不现实。

现实中存在若干重大的、急迫的、令人绝望的难题。无论所谓“纯粹”的组织机构多么可取,社会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都不可能真正符合“纯粹”的标准。单凭自身的利益就能够推动它们关注社会和社区,并准备承担超出自身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的责任。但在这么做的时候,它们必须意识到可能给自身和社会带来的危险和风险。

诚然,除非社会中的关键组织机构为公共利益负责,否则任何多元社会都不会成功。但同时,多元社会面临的一个长期威胁是,为公共利益负责与贪恋权力太容易混淆不清。在少数几个领域,可以制定若干指导方针。企业(或大学)的任务不是用自身的权力代替政府在若干显然属于国家政策领域的权力。当然,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即使某些业务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企业也有权不参与或敬而远之。企业当然没有资格代替政府,更无权运用经济力量把自身的价值观强加给社区。

实际上,要求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允许它们攫取新的权力的行为会受到抵制。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为了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应该主动抵制这种行为。无论出于切肤之痛,还是为了掩盖对权力的欲望,都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实质,即不负责任的要求。

无论何时,只要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被要求承担超出自身绩效领域和影响范围的社会责任,它们就应自问:“我们掌握这些领域的权力吗?我们应该掌握这种权力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就是果断拒绝无理要求。

结语:

企业或医院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是什么?组织绝不能以社会责任的名义损害或破坏自身完成首要的重大任务的能力。无论组织的首要职能是医疗保健还是经济服务,该职能都是组织得以存在的理由,也是其承担的首要责任。另外,接受没能力完成的任务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责任总是与权力相匹配,在不掌握权力的领域承担责任不仅是不负责任,更是对权力的贪婪。

文/安杰洛·基尼齐 布赖恩·威廉姆斯(本文节选自《认识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

编辑/陆佳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2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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