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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现行监管制度空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发布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 陈婷婷 胡永新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2-03-09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内控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准备金监管工作,3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银保监会官网

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银保监会于2021年10月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管理办法》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自2005年起,原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准备金内控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准备金报告等方面,初步构建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框架。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有必要梳理并修订上述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

制定《实施细则》主要考虑是什么?银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一是补齐制度短板。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填补了空白。二是加强内控约束。当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发生变化且对公司影响重大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高级管理层会议集体审议,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三是细化精算意见。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签署明确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覆盖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各种情形。四是形成同向合力。通过制定具体、明确的规则,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各尽其责,形成防范准备金风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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