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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宁物流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董亮 丁宁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1-12-01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丁宁)12月1日晚间,新宁物流(30001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6年6月,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曾卓和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与自然人高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高清借款3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与高清、曾卓、谭平江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亿程信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公司时任董事曾卓与自然人彭国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卓向彭国宇借款2500万元,后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向彭国宇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江苏证监局表示,新宁物流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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