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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哪些个人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市司法局详解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1-10-2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10月25日,北京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魏力对疫情防控中常见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了介绍。

在个人责任方面,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比如,疫情期间进入本市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现传染病的特定症状时,要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协助、配合政府、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等。

因此,从疫情发生地来京或者返京人员,如果未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均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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