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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将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价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马嫡 网编:孟凡霞 2021-07-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该要素权重为10%。;

“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该要素权重为25%;

“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该要素权重为30%;

“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该要素权重为10%;

“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该要素权重为25%;

“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评价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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