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7月9日晚间,恒宝股份(002104)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经查,2021年4月30日,恒宝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44万元,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76.92万元,同比下滑98.01%。恒宝股份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江苏证监局认为恒宝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五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恒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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