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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马换换 网编:董亮 2021-06-1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为了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坚守科创定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上交所6月11日晚间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通知指出,科创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持续披露与公司科创属性相关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另外,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战略调整,所在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战略转型,主要产品技术路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背景、原因并充分揭示风险。科创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重大进展、阶段性成果。

科创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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