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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明确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1-03-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3月16日正式发布。

“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规定》明确,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是我国设立的第二家金融法院。《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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