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2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就证监会日前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具体热点问题进行了说明解答,其中,《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围绕贯彻落实《指引》要求,沪深交易所表示,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做好增量项目申报。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沪深交易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是存量项目分类处理。对在审项目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沪深交易所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对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等问题或前期审核问询阶段已对前述问题作出说明或披露的企业,按照规定提交专项承诺后,正常推进审核程序。
三是统一问询标准。沪深交易所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提出问询问题,同类问题的披露与核查范围将保持一致。在审核中,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关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区分企业情况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发出补充问询,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四是压严压实责任。结合前期发布的“常见问题自查表”和《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上市企业入口关。拟上市企业未如实说明或披露股东信息,或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沪深交易所将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是加强监管协同。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对企业存在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问题的,沪深交易所将及时提请证监会启动意见征询程序。市场主体对《指引》具体适用有重大疑问的,可及时向沪深交易所咨询反映。
此外,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从规范、承诺、披露等方面落实好《指引》要求:一是严格规范股权代持行为。二是专项承诺股东适格。三是充分披露或者说明相关股东信息。四是督促相关股东落实锁定要求。
而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一是全面深入核查并督促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对于入股价格异常的股东、股权结构复杂的股东,应当采取层层穿透的核查手段,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确保其不存在股权代持、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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