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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交易类禁入类型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马换换 网编:董亮 2021-01-15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马换换)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证监会1月15日晚间发布了“关于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涉及三方面的修订内容,包括新增交易类禁入类型等。

首先,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 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前一类属于沿用现行《规定》的禁入措施,后一类属于新增措施。在此基础上,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规则。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适用条件,规定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二级市场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同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此外,为避免影响相关主体践信守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事先承诺行为纳入除外事项。

三是防控市场风险,一方面,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最后,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市场禁入对象方面,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 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适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系2015年修订,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 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市场禁入执法力度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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