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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 穿透管理各级子公司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岳品瑜 实习记者 廖蒙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12-16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实习记者 廖蒙 )为进一步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业,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12月16日,财政部官网披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明确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管理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具体来看,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在出资方面,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等规定,是因为当前存在国有金融机构通过多层次的并购、嵌套以及设立金控集团等方式开展多元化业务,在各类复杂的股权、债券等形式的渗透下,不通过穿透式管理监管很难发现其中的关联和风险。

此外,《通知》强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通知》还提到,严禁国有机构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及时更新各级子公司名单。对于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围绕主责主业,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以加强风险管控。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财政部发文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监管外,据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要求。

“根据国有金融机构属地性等监管原则,这两个文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策的叠加效应。”王鹏认为,监管加强对国有金融及其子公司的监管,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行业乱象,一方面则是为了迎接未来的挑战。

王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前,随着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国有金融机构也开始陆续跨界,开展金融科技板块业务或是与一些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泛金融领域的创新项目,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主营业务形式,这些行为容易积累系统性风险,造成更大的损失。

“针对当前这一行业现状和乱象,《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有利于防范风险。”王鹏表示,“即便转型、融合等具有业务延展性的操作,国有金融机构也不应该偏离主营业务。另外,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等进程加速,将会有更多金融衍生品、国际化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这就要求我们‘练好内功’,锻长板,补短板。”

在王鹏看来,《通知》规范了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业务、安全、人事、战略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也有助于增强国有金融机构实力,提升未来面临不确定事件的风险把控能力。王鹏强调,《通知》出台之后,国有金融机构应该更好的发挥“领头羊”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而不能纯粹为了市场经济效益而脱离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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