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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常蕾 网编:陶凤 2020-11-2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为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经营范围,二审稿规定,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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