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上市公司频道

信披违规 普利特收警示函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11-04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11月4日晚间,普利特(002324)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信披违规行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普利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普利特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普利特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普利特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 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证监局称,普利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二是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普利特 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普利特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普利特于2020年 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普利特该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普利特予以警示。

右侧广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