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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违规处罚差异化 最高被暂停资格1年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刘宇阳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9-22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募REITs指引等有关规定,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行为,维护基础设施基金定价和发行秩序,9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发布了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从明确注册要求、规范行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以及建立差异化的自律措施等角度提出相关要求。

9月22日,中证协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从具体内容来看,《细则》共六章,合计30条,聚焦四大方面。

首先是明确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要求。《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

其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条件、注册方式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基本保持一致,信托计划、债券类证券投资基金可按规定注册。而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注册条件与证券公司等六类机构投资者保持一致,即具有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注册方式为自行向中证协申请注册。

其次是规范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行为。《细则》要求,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学习,在对基础设施基金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参与网下询价,不得盲目报价、跟风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询价前准备工作、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充分研究、理性报价。同时,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不得存在协商报价、串通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提供有效报价但未申购、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等扰乱发行秩序的违规情形。

不仅是网下投资者,《细则》同样压实了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财务顾问应当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工作,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参与询价后是否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缴款账户是否为配售对象自有银行账户、是否超资产规模申购等情形进行实质核查,确保不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对象配售基金份额。

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的自律处罚措施。例如,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负面清单违规行为一次的,将相关配售对象列入基础设施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6个月;出现两次(含)以上的,列入限制名单12个月。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暂停该网下投资者新增配售对象注册3至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暂停该网下投资者资格3至12个月。

追溯《细则》出炉的背景,1个月前,即2020年8月,证监会曾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提高定价的有效性,《指引》参照境外成熟市场及科创板首发股票做法,明确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采取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售价格,并要求中证协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据《细则》起草背景显示,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方式虽然与首发股票一致,但也存在诸多差异,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相关规则。为保障相关业务试点顺利开展,做好制度供给,中证协组织研究起草了专项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鹏华基金表示,公募基础设施REITs将稳定、长期的基础设施资产带入资本市场,为投资人提供可长期配置、稳定分红、透明管理的金融产品,也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有效补充,最终引导、聚集社会长期限资金投资我国鼓励的基础设施,促进其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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