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9月22日晚间,中路股份(60081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路股份2019年度收到政府补助227.12万元。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5.2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2019年12月13日,中路股份控股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9万元,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中路股份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18日才对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进行披露。
上海证监局认为,中路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中路股份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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