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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效防范多头授信、防止客户挪用应对突发事件获得的相关融资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20-09-17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9月16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信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针对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历年来,银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业务连续性监管规则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维护信息系统和银行自身业务稳健运行,以及应对银行业自身风险事件的程序性要求。已有的规则、制度对在突发事件状况下保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调整监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安排。

“对于历次应对突发事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应对过程中,还出现了需要主动调整监管方式、豁免监管要求的新情况。因此,《办法》通过给予监管部门有效授权、明确工作程序等,依法规范进行监管调整,并为今后的应对工作提供完备的政策工具和详细指导。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四条基本应对原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管理制度,要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结合,强调了职责分工、预案演练、协调配合、信息报告等基本要求。

《办法》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业务供给,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同时,进一步倡导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主动提供的具体金融支持措施,明确应重点支持的领域。

《办法》提到保持监管工作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行动和效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看来,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明显增多,如何确保金融机构在特殊时期保持基本金融服务不中断,并在确保自身稳健经营同时,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将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最小化,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做出指引。《办法》是监管层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补齐制度短板,提升立法层级,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在遭遇自然灾害、大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冲击时的行为规则,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在特殊时期有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并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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