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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业、公安责任 高空抛物不再全楼买单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0-07-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因高空坠物、抛物引发的民事案件,具有难以查找直接侵权人、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某小区一辆儿童摇摇车从天而降,差点砸中路过行人。民警最终锁定方某有作案嫌疑;太原一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警方调查发现为一3岁小孩所为,事发时其母亲在做饭......类似案件屡禁不止,通常会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

在民法典出台前,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致人损害如何处理?北京丰台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郭婧芳告诉记者,此前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87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能查明直接侵权人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如住宅楼、办公楼往往层数较多且存在多个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筑物上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难以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见,高空抛物难以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受害者往往因为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即使判决住户承担补偿责任后,也因为执行难而导致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此前,王某路过某小区被高空坠落的半块红砖击中头部导致其受伤严重并当场昏迷。后有人报警并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派出所出警但未查清实际侵权人。王某将抛出砖块的所在楼层84个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中,部分住户通过积极举证意在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据此抗辩免责。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4个住户的房屋装修入住情况不尽相同,抛掷物或为房屋建设施工时工地遗留或为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故无论业主房屋在事发时是否装修,都不能排除该物品可能位于其房屋内,各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其房屋内没有其他人,因此,除因房屋地理位置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3号房屋被告及监控视频拍摄到的1、2楼住户不可能抛掷物品致原告损害的被告外,其他54个住户均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因砸伤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补偿。

而《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致人损害行为做出了新规定。《民法典》保留《侵权责任法》第85条关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所调整,具体见于《民法典》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郭婧芳解释称,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1254条首先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表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公民的基本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

同时,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的追偿权。改变《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终局情形,新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补偿行为成为“垫付”行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享有追偿权。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被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果物业管理机构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而此义务的违反与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并最终致使他人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查清责任人,实际上也是为了准确查明直接侵权人。动用侦查手段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有利于找到直接侵权人,对其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同时也是符合“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有追偿权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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