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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成为民事财产 权利定性尚待法律界定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晨婷 网编:陶凤 2020-07-1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近年来,因网络虚拟财产而涉诉的新闻时见报端,其争议即显示出与普通财产不同的特性,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挑战。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件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涉诉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谢某系某网络游戏的“玩家”,被告系涉案游戏的运营公司,原告一方系游戏中“装备”的中间商,为获取游戏中的稀有装备而前后花费现金约十几万元向其他玩家购买了十数件涉案游戏“稀有装备”,交易发生后不久,某游戏运营公司游戏数据发生故障,经该运营公司进行数据恢复后,相关游戏设备均重新恢复至原装备出卖方的玩家账号下,原告因出卖方人数众多且难以确认出卖方身份,遂将某游戏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向其赔偿相关设备。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若干的争议,争议之一即被告方某游戏公司仅同意给予原告谢某金钱赔偿,但不同意为原告进行专门的数据修改让谢某获得装备。

北京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庄永生认为,此案件中所体现的围绕虚拟财产的争端,在深层面上涉及到了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问题。传统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分之一即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前者如物权、知识产权,后者的典型即合同债权。而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如何,尚有许多深层面问题有待厘清,该案的该项争议中,如果认定虚拟财产系物权性质的权利,则相关游戏设备可参照种类物进行认定,谢某所主张赔偿同类装备的诉求,在履行行为不存在技术障碍、亦未造成过于显著的成本损失的情形下,可参照物的侵权处理,如认定系债权性质的内容服务行为,则仅能主张其合同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5月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延续在先颁布的《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典》在总则篇中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将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典,是我国此次编撰民法典的一项立法创举。”庄永生告诉记者。

从互联网电脑时代到今日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个人在互联网空间的生活日益向无缝衔接的方向发展,随之,因网络民事经济活动而形成的虚拟财产的种类日益繁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并无统一认识,一般指网络账号或游戏账号、网络虚拟财产或虚拟物品、网络数据等种种因网络活动所形成的仅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财产形式,例如,最典型的是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投入时间、精力及金钱所获取的游戏装备及道具。此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已被作为人格权利在《民法典》人格权篇中给予保护。

虚拟财产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特性,其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往往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修改或设定的变动进行人为的干预,由此带来其财产性质、财产交易的相关情况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利。《民法典》系私权领域的基本法,从此次《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利性质的肯定,将形成赋权效应,即在我国法律的基础架构层面赋予网络虚拟财产法定财产权利性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财产将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中区别开来,形成特定化的财产客体。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今后在民商事层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将成为可正常转让、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客体,在刑事法律领域,今后特定虚拟财产将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从一般的计算机犯罪中区别开来。

“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仍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中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原因。”庄永生表示,从条文的内容看,《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属于委任性规则,即将虚拟财产的界定、虚拟财产的性质等交由法律另行规定。在未来一段时间,不排除仍由司法在个案审判中先进行探索,形成虚拟财产保护的裁判规则,待累积成熟经验后再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则。

《民法典》赋予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权利,为正在日益丰富的虚拟财产的财产界定和财产保护奠定了基础,这既是我国《民法典》回应新时代呼声的创举,也是为全世界数字时代立法的探索,如何进一步在实践探索其财产特性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是法律所要面对、所要进一步解答的时代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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