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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再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为合理估值“保驾护航”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李海媛 网编:孟凡霞 2020-07-10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记者 李海媛)为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能力,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宣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侧袋机制为证监会自2017年明确了6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后,又一新增工具。有分析人士指出,侧袋机制的实施,会让基金估值更趋合理,也能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所谓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据悉,此次《侧袋机制指引》明确了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区别于日常风控措施。在实施条件和启用程序方面,侧袋机制需在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并经托管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方可实施启用。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同时,不满足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

同时,在具体运作方面,即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就主袋账户而言,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并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在投资运作上,要求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指标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进行计算,并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期限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而对于侧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申购赎回。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侧袋机制指引》指出,费用安排上,为确保风险资产的正常处置并加强对管理人的约束,允许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等情况。

据了解,2017年证监会曾明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运用6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而侧袋机制则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又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侧袋机制在成熟市场已有较为广泛的使用经验。此次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某基金研究机构人士坦言,此次侧袋机制的试行,无疑将对公募基金行业发展带来正面影响。在此之前,若基金持仓的资产标的出现停牌等情况,则会导致基金估值不准确,从而为估值套利提供便利,这对于基金的原持有人是一种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情况。而侧袋机制的推出,有利于实现公募基金估值的合理化。

独立分析师杨晓磊也认为,侧袋机制的实施,会让基金估值更趋合理,并减少因为部分难以合理估值资产所产生的资金短期套利行为。同时,相比已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而言,侧袋机制比传统的基金预估无流动性资产价格的方式更准确,能更好的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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