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在审企业向深交所申报时,是否适用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在5月29日表示,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对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有何安排?深交所新闻发言人称,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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