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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晓鹏:建议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20-05-26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在股权投资方面有业务需求和先天优势,允许其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他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

李晓鹏指出,股权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方式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从而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已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具有股权投资资格,金融租赁尚未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

李晓鹏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主要有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专业优势、风险可控、有例可循五大方面。在实力雄厚方面,截至2019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规模接近3万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强劲发展态势。行业整体的资本实力决定了其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方面具有较大潜力。

管理规范角度,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参照商业银行标准进行监管,且已获准开业的7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主要股东为商业银行,决定了其管理的规范性和展业的合规性。金融租赁公司在长期的租赁物选择和管理实践中,深入掌握各行业的经营模式、行业前景、业务流程、产品特点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在股权投资对象的选择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专业优势。

李晓鹏指出,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在租赁期间掌握租赁物所有权,信用风险缓释能力相对较强,同时作为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负债水平和流动性调节方面自主性更强,在股权投资比例合理的条件下不易引发重大风险。原商务部管辖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早已开始了股权投资业务实践,并涌现出中关村租赁等代表性企业,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能够相得益彰。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有关企业的业务模式与经验,探索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自身优势,以及通过股权投资支持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李晓鹏建议,应做好顶层设计,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优惠计算。

同时,引导投资范围,监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试点机构优先投资于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绿色环保、制造业和新基建等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的行业。鼓励引导试点机构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做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加强风险管控。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模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出台监管指导意见,试点机构具体落实,建立完善试点机构及其投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保障实现机构隔离、资金隔离,有效避免风险交叉传染。

李晓鹏还建议建立退出机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并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试点机构投资退出机制。另外,可探索建立机构间交易市场,推动实现以机构间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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