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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支殷兴山:建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监管机构

作者:孟凡霞 刘四红 网编:孟凡霞 2020-05-22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两会期间,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提出《关于大数据广泛应用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提案》。

殷兴山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个人信息(数据)成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元素。但同时,由于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各个层面都重视挖掘个人信息、行为模式等数据,导致个人信息使用不断膨胀和扩散,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案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主要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不凸显,当事人缺乏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此外,目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止、处罚等。”殷兴山介绍,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主要表现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主管部门、运营主体缺乏规范、信息主体保护意识淡薄等四方面。

其中,运营主体方面,一是市场进入不规范。运营主体只要设置一个平台或App就可以收集使用者个人信息,有的运用“网络爬虫”收集,有的植入木马程序通过红包、链接违规收集。二是运营主体处于强势地位,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三是运营主体使用信息缺乏约束,把个人信息作为自身资源任意使用,如用于个人信用评价等。四是运营主体信息保管不当,没有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甚至出现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谋利的现象。

另在信息主体方面,部分信息主体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信息自决的权利意识,为寻求方便快捷,按服务商要求上传“人脸”“指纹”等敏感个人信息。有的热衷在网上炫耀身份、财富,分享家庭生活和心得心情,将大量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

为此,殷兴山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统一对公私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运营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和保密、保护义务,不当使用、保护不力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手段和处罚措施等。

另一方面,建议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在立法中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或牵头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有权监督运营主体,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若采取牵头负责模式,监管机构要发挥协调职能,相关部门应依法配合。

此外,确立运营主体运营规范。一是明确运营主体必须依法采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最少、必需”要求,并经过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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