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垂直频道 > 财经新闻中心 > 上市公司频道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落地 整体与科创板规则保持一致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董亮 马换换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5-19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为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参与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相关行为,中证协5月19日晚间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开展新三板股票承销行为的自律要求整体上与科创板规则保持一致。

中证协表示,根据推进注册制改革整体部署,对证券公司开展新三板股票承销行为的自律要求整体上与科创板规则保持一致,并针对拟进入精选层企业的特点及新三板发行方式不同,集中制定了差异化的承销行为规范。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强化发行承销业务内部控制,针对询价发行、直接定价发行、竞价发行等发行机制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发行承销工作中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明确竞价发行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合规审查程序。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对比《承销业务规范》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发现,《承销业务规范》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多一条“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系“向投资者提供除公开发行意向书、公开发行说明书、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

二是明确询价、直接定价、竞价等不同发行方式的路演推介要求,除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三是考虑新三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出具规范,对报告内容、行业分类、可比公司、风险提示和风险因素分析、估值方法和结论等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在《承销业务规范》中,第四章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其中包含8条具体内容,诸如,明确在进行可比公司比较分析时,应当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多角度深度分析,阐述竞争优势及劣势,并至少列举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如有)、市净率或其他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及其计算口径。

据了解,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向中证协报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另外,中证协指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业务,适用《承销业务规范》,《承销业务规范》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的落地能够推动证券公司落实承销责任,提升新三板市场资产定价销售能力,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持续融资发展。

右侧广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