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5月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将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申请延长时间由一个月修改为3个月。
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就《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看,证监会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切实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按照现行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至多1个月,在实践中带来了企业集中申报、审核过程中集中过期的现象,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助力国民经济发展。
为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充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证监会拟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 81 条,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同日晚间,证监会还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证监会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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