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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准确 延安必康及高管收警示函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 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0-03-11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3月11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发布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谷晓嘉、香兴福、苏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延安必康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问题。一是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未披露尚不存在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经督促,延安必康于2月6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二是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 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但延安必康未明确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未对相关药物研制的时间过程、后续研发、审批程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客观披露产品情况,且未进行风险提示,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经督促,延安必康于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陕西证监局认为,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谷晓嘉、香兴福、苏熳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及谷晓嘉、香兴福、苏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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