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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未名医药及控股股东等收警示函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2-30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12月30日晚间,未名医药(002581)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向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对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集团”)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证监局发现未名医药存在如下问题。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未名医药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公司控股股东未名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证监局称,未名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未名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山东证监局指出,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分别作为未名医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潘爱华、丁学国、赖闻博、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未名集团作为未名医药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对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未名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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